电子商务法四读——我们读什么?(三)
(网经社讯)五、关于平台责任的其他问题
围绕着平台责任,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。
还是三读稿第三十七条的第二款,里面重点提到的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”,应承担的责任。但问题是,这里的“资质资格”审核是仅凭平台自己的一己之力就可以完成的么?如果需要去有关资质资格的数据库中比对,这些数据库无法查询怎么办?这时的未尽到义务还让平台自己承担,公平么?
恐怕关注商标业务的人都知道,我们官方的商标数据库是出了名的难以访问,有一段时间里一个查询可能一个月或更长时间都得不到想要的结果;还有,据说很多地方的食品许可证数据库不是开放的,这时平台如何完成“审核”?这里面具体的问题究竟有多少,恐怕只有实际运行平台的人说得清,我了解的都只是皮毛。
修改建议也很简单,就是在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,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”之后加一段:“由于管理部门或第三方的原因,造成平台经营者无法完成审核的除外。”
还有,我不得不指出,这里的“尽到审核义务”的表述,也存在指代不明的问题,容易被滥用和延展。解决方案可以借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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